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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元名稱:認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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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關於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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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宗旨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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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院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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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院長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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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歷任院長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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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環境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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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退輔會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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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本院病床統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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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我們的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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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母嬰親善及哺餵母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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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老人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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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行政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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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醫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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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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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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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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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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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資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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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社會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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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環保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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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附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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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附設門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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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交通導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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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地理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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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巡迴服務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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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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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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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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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案件檢舉獎金給獎標準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5條及第3條第2項附表業經行政院96年2月2日院臺法字第0960002652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本修正案係緣於95年11月30日行政院函頒「反貪行動方案」工作重點(八)「落實證人保護,重獎鼓勵檢舉」說明,修正「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提高檢舉獎金最高至新台幣1000萬元,並有效運用檢、調、政風檢舉專線,以鼓勵檢舉。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五條及第三條第二項附表修正條文如下:第五條因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而查獲之犯罪人數逾五人時,增給二分之一獎金。最高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限。前項所稱同一貪污瀆職案件,包括一人或數人共犯一罪、數罪或裁判上一罪之情形。第三條第二項附表如下:


院判決情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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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情形 給獎金額(新台幣)
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六百七十萬元以上至一千萬元
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 四百萬元以上至六百七十萬元未滿
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 二百八十萬元以上至四百萬元未滿
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 二百萬元以上至二百八十萬元未滿
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 一百四十萬元以上至二百萬元未滿
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 八十萬元以上至一百四十萬元未滿
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三十萬元以上至八十萬元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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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規定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草案」完成三讀程序,樹立我國政府清廉執政之重大里程碑: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自民國82年9月1日施行迄今,已逾13年,期間僅於83年7月20日、84年7月12日兩度小幅修正第7條條文,然因我國人民殷切期待公職人員應清廉從政,且配合政府貫徹防貪、肅貪、反貪之決心,近年來行政院積極推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修法工作,此次修正主要內容如下:
  1. 適度擴大申報義務人範圍。將具有決策權、監督權或易生弊端之公職人員,如行政執行官、軍法官、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各級政府機關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及主管納入申報義務人範疇。(第2條第1項)
  2. 嚴密財產申報之時機及內容。為落實財產申報之審核及了解申報人財產增減情形,增訂申報義務人卸(離)職者亦應申報;又一定財產之申報並應包括取得時間、原因乃至價額。(第3條及第5條)
  3. 由「財產信託及動態申報擇一辦理」之雙軌制,修改為「財產強制信託」之單軌制。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不動產、國內上市、上櫃之股票及其他經核定之財產,應辦理強制信託。(第7條第1項)
  4. 增訂「財產變動申報」制度。立法委員及直轄市議員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不動產、國內上市、上櫃之股票及其他經核定之財產,應每年辦理變動申報。(第8條)
  5. 強化申報資料之查核。為利於受理申報機關(構)進行查核,以確保財產申報制度之落實,爰將查核之要件依實際需要酌予修正,並增訂監察院及法務部得透過電腦網路請求有關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提供必要之資訊,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之規定,節省公文往返時間及有關機關(構)回復查詢所必要之人力物力,且對可疑人員之財產進行監控,期能落實本法防杜貪瀆之功能。(第10條)
  6. 增訂意圖隱匿財產不實申報及財產異常增加違反真實說明義務之罰則規定。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或其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定一個月以上期間通知有申報義務之人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分別處於最高新台幣400萬元或300萬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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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06-24 * 置頂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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