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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轉診病人就醫流程

引用 (1)
更新日期 2025/3/6 15: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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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轉診專責單位
  1. 轉診業務單位:
    為本院與下游醫療院所溝通及協調之平臺,隸屬醫務組,辦理轉診等相關業務,受理轉診病人就醫之事宜。
  2. 掛號專屬櫃檯-受理轉診及回診病人現場掛號及報到事宜。
    (1)轉診櫃檯(位於門診大樓6號窗口及各窗口)
二、門診基本部分負擔優減:
符合下列要件者,該次假本院門診看診之基本部分負擔費用140元。
  1. 轉診:轉出之醫療院所為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且轉診病人為健保被保險人;否則,雖符合「醫療法」之「轉診」規定,但不符健保優減要件,仍按常規繳費。
  2. 回診:持轉診單就醫後,因轉診之傷病經醫師認定需繼續門診診療,自轉診就醫之日起1個月內未逾4次之回診。
三、轉診病人須持原醫療院所開具且載齊下列資料之「轉診單」報到看診。
  1. 轉出醫療院所之「名稱」及「健保特約醫事機構代碼」。
  2. 病人基本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
  3. 接受轉診醫院名稱。
  4. 診斷及治療建議等相關病情。
  5. 醫師簽章。
  6. 有效期限。
四、作業要領
  1. 「轉診單」之限制
    1. 轉診單限用1次(包括離島居民),當日科別不限,同日因故「轉科」看診,仍適用健保之部分負擔之優減規定。
    2. 牙醫及中醫轉介病人至西醫,不適用健保之部分負擔之優減規定。
    3. 須於轉診單有效期限內看診,若未註明「有效時限」者,轉診當日視為有效。
    4. 轉診單所列「接受轉診醫療院所」非為本院,即不受理轉診;若病人仍執意假本院看診,則按一般流程看診,且不予優減,俾免嗣後遭健保局剔退申報。
  2. 「轉診」作業
    為確認「轉診單」之效力,故轉診病人無論已否預約,一律先至掛號櫃檯報到後,再到診間候診。
    1. 掛號櫃檯:
      • 查驗「轉診單」之完整性。
      • 登錄轉診流水號、掛號、收費。
      • 執1聯轉診單檢送轉診業務單位。
    2. 診間:
      • 確認「轉診單」已登錄序號。
      • 收執1聯轉診單,將SOAP黏貼於轉診單後,檢送病歷組。
    3. 病歷組:將該轉診單存置病歷備查。
    4. 轉診業務單位:於轉診後三日、住院後14日內,將轉診單併同診療「處置情形」或「病歷摘要」檢寄原轉診院所。若相關檢查或檢驗報告尚未完成,須向轉來院所說明後補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