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引用 (21)
2022/3/15 1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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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以勞動保3字第1110150120號令修正發布,修正「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名稱並修正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自七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茲為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制定公布及實務作業需要,明確規範本法職業傷病之認定及審查原則,以確保被保險人給付 權益,並使保險人審核保險給付有所依循,爰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授權規定,修正本準則,名稱並修正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自七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七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茲為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制定公布及實務作業需要,明確規範本法職業傷病之認定及審查原則,以確保被保險人給付 權益,並使保險人審核保險給付有所依循,爰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授權規定,修正本準則,名稱並修正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