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引用 (20)
2022/3/15 14: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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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以勞職授字第11102010821號令訂定發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經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從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害作業者,投保單位得向保險人申請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勞工曾從事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有害作業者,得向保險人申請健康追蹤檢查,其中曾從事經中央主管機關另行指定有害作業者,包括其之後變更工作、離職或退保等情形。至於該等有害作業之指定、檢查之申請方式、對象、項目、頻率、費用、程序、認可之醫療機構、檢查結果之通報內容、方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則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此,為維護被保險人與勞工之權益,爰參考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勞工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辦法及國際相關作法,並經會商有關機關、專業團體及專家學者,訂定「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