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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劑作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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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3/12 15: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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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診調劑作業流程
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門診調劑作業流程圖 1.開立處方
醫師於本院診療病人時,得依據下列規範開立所須之處方。
1.1未經掛號之病人,醫師拒絕處方開藥。
1.2醫師開立處方時,處方箋須開立清楚,否則退回請原處方醫師重開。
1.3醫師處方前須詳閱病歷內容及及用藥記錄,查詢病人尚在服用之藥物,尤應注意前次開藥日期及數量,以免重複用藥造成劑量過量或引起藥物交互作用或副作用加劇。
1.4處方內容須記載於病歷內,以備查考。
1.5醫師處方應以治病為原則,不可循病人要求而照開處方,以免藥品之濫用與浪費。
1.6醫師開具處方,應考慮病人本人之經濟負擔,採用藥效相同而價格便宜之藥品,即物美價廉以減輕醫療成本。
1.7各類身份病人之用藥範圍以本院常備藥品為原則。
1.8急診藥品處方以3日量為限,一般藥品以7日量為限,慢性病處方最多以不超過30日之用量為原則。
1.9抗生素一次處方以3日量為限,如因病情需要最多以不超過7日量為原則。
1.10使用第二、三線抗生素應先做細菌培養試驗。
1.11使用管制藥品依「管制藥品使用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
1.12藥品除自費使用外,應遵守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藥品使用規範處理。

2.列印藥袋
各類處方醫師開立確認後,由藥局之電腦自動將藥袋印出。

3.審閱處方及藥袋
調配藥師應詳予核對醫師開立之處方及藥袋,並注意如下事項
3.1病人姓名、病歷號碼、年齡及藥名是否清楚。
3.2處方日期是否為有效性。
3.3藥名及劑量是否正確。
3.4藥師審閱有問題的處方,應依「藥劑科用藥照會單」照會原處方醫師進行洽詢及溝通,若確屬不當處方,請醫師立即更改;倘為特殊治療用意,應予以註明。
3.5若確屬特殊治療用意之處方將於次月初召開「處方評估暨調劑錯誤檢討會」中討論,並會簽醫療部提供醫師用藥之參考。

4.執行調劑
藥師執行調劑時應注意如下事項:
4.1三讀五對藥名及劑量。
4.2注意藥品外觀是否有變質。
4.3確保藥品的有效期限。

5.藥品核對
5.1調配藥師先行核閱再調配,調配後交核對藥師再次核對後交由發藥藥師之次核對對後發給病人,處方需經藥師簽名,以示負責。
5.2調配藥師應本迅速、確實、零錯誤之精神配方,校對藥師應詳予校正,且均以愛心作業之。
5.3藥師於調劑及發放階段若發現調劑錯誤時,應做如下處理
5.3.1負責再次核對之藥師發現調劑有錯誤時,立即送回負責調劑之藥師進行更正,並記錄於「門診藥師調劑錯誤記錄表」。
5.6.3.2每月針對藥師調劑錯誤之藥品於次月初提出檢討,並將檢討事項記錄於「門診藥師調劑錯誤檢討會議記錄」中。
5.6.3.3將易調劑錯誤藥品,如藥名相似藥品或外觀相似藥品,公告於藥劑科網頁提供同仁參閱。
5.6.3.4年終將整年度的調劑錯誤提出檢討並尋求改進方案,重新調整現況及進一步改善調劑錯誤率。

6.發放藥品
6.1各類處方繳費完畢,病人持領藥單號碼向發藥窗口依號領藥,為了確保用藥安全,請領藥者出示該處方病人的健保卡並主動報上病人姓名,請發藥藥師確認所交付藥品的對象為交付處方箋者。
6.2藥品退藥:調劑3日後仍未領取之藥品,依健保規定病患處方開立有效期限為3天,3天後未領取之藥品,由負責退藥藥師收回藥品退回門診藥局藥架上。

7.進行必要說明
藥師應詳細向病人說明藥物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並提供病人有關用藥之知識,協助解決其困難,並填寫「藥品諮詢記錄表」,事後統計分析諮詢項目。
門診電腦當機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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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領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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